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343号
原告: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凤岗新城西路金色年华家园24号楼附属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57TR32。
法定代表人:黄昌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张哲,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西街道205国道旁锦绣明珠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34HWK05。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
原告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文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