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民初917号
起诉人: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1HJJT6N,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标准厂房三期。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意境天成B区。
本院收到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50%的工程款56227.5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按月利率0.5%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剩余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依法判令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1日,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梯不锈钢门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9台电梯的不锈钢门套发包给起诉人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双方责任、承包价格、施工工期、付款方式等条款。其中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被起诉人按照预算审定总造价向起诉人支付15%工程款;材料到位,后支付35%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45%工程款;留5%的工程款做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三个月满后结算。2019年1月5日,工程完工。截至起诉之日,三明市第一医院已将该电梯投入正常使用一个多月,但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前期50%的工程款,剩余50%迟迟未付清,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地,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为三明市第一医院,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对起诉人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广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星月
书 记 员 陆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