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7民初1457号
原告: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57TR32,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西路金色年华家园**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黄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雯,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家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50340468U,,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
法定代表人:罗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善,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家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盛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嘉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雯,被告家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南嘉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家盛物业公司支付维保费348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家盛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江南嘉捷公司与家盛物业公司就城市至尊第1期、2期项目中14台电梯签订了17JW98516/98529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总价432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双方就城市至尊3期项目中11台电梯签订了18JW98251/98261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总价396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双方还就城市至尊21幢4台电梯签订了18JW98389/98392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总价120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上述合同签订后,江南嘉捷公司按约履行了设备维保义务,因家盛物业公司原因,17JW98516/98529号、18JW98251/98261号合同实际履行到2018年10月31日,18JW98389/98392号合同实际履行到2018年11月30日,现家盛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江南嘉捷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江南嘉捷公司营业执照、家盛物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
2.三份电梯保养合同书,证明江南嘉捷公司与家盛物业公司共签订了三份电梯维保合同,合同总价为94800元,但因家盛物业公司原因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为44725元,家盛物业公司已支付9900元,剩余维保费34825元未支付。
家盛物业公司辩称:尚欠江南嘉捷公司维保费34825元属实,因江南嘉捷公司未能按合同条款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造成家盛物业公司物业费收费率低,其还需代垫业主公摊水电费,因经营困难所以欠维保费未支付给江南嘉捷公司。江南嘉捷公司未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履行义务,多部电梯故障率高,业主意见很大,造成本公司被业主投诉,致使物业服务收费困难,造成运营困难,少收物业费69000元,江南嘉捷公司应对此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即23000元。另有5台电梯配件被专业人员拆卸去向不明,此5台电梯花费维修费90000元,江南嘉捷公司需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家盛物业公司要求减免维保费50%。
家盛物业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原始工作记录,证明江南嘉捷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第七条第7款的义务。
2、三明市捷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城市至尊小区电梯修理,发现配件被盗照片,江南嘉捷公司违反合同第九条第9款的约定责任。
3、民事裁定书及调解书,证明家盛物业公司通过诉讼追索物业欠费和江南嘉捷公司违反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
1、江南嘉捷公司与家盛物业公司就城市至尊第1期、2期项目中14台电梯签订了17JW98516/98529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总价432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该合同实际履行到2018年10月31日。
2、江南嘉捷公司与家盛物业公司就城市至尊3期项目中11台电梯签订了18JW98251/98261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总价396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该合同实际履行到2018年10月31日。
3、江南嘉捷公司与家盛物业公司就城市至尊21幢4台电梯签订了18JW98389/98392号《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合同总价120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该合同实际履行到2018年11月30日。
4、2019年间,家盛物业公司支付江南嘉捷公司维保费9900元,尚欠34825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佐证,以及出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江南嘉捷公司与家盛物业公司签订定的三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书》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江南嘉捷公司依约完成了每月每台电梯维护保养二次的约定,家盛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每季支付维保费,但其仅在2019年间支付9900元,至今尚欠34825元未支付,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家盛物业公司应予支付。因双方合同实际履行到2018年11月30日,故江南嘉捷公司主张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故江南嘉捷公司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家盛物业公司抗辩称,其有五台没有运行的电梯配件被盗造成的损失,应由江南嘉捷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辩解,因实事上该五台电梯不在江南嘉捷公司提供的维保电梯内,且亦不在江南嘉捷公司保管,且均是在双方已终结维保合同后发现的由另一家公司修理的。故家盛物业公司的该项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家盛物业公司辩称,由于江南嘉捷公司的原因致使其少收物业费69000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根据且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市家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34825元;
二、三明市家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金额3482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同期报价利率计算向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63.5元,由三明市家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三明市家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阿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宏
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