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南嘉捷(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2民初2723号
原告: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
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沙县。
原告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
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年7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
年8月12日以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合成家美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福建省合成家美
铝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