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9430号
原告:****(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凤岗街道西门村麻公岭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文鑫莲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河东村将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文鑫莲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案涉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