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7民初680号
原告:****(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凤岗街道西门村麻公岭花园7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57TR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上院码头管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7095085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三明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卢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