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1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颜某。
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107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5)桂12执295号。
经审查,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10722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