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484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建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华旭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运粮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4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6137.38元,尚未执行到位524418.16元。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9)苏0412民初4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