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创热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Y5RGE7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建东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52725987F,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6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协议:一、张家港市华隆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常州恒创热管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965.12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对张家港市华隆机械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常州恒创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自两违约之次日起,原告常州恒创热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有权就未履行部分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70元,合计人民币1257.5元,由张家港市华隆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钱。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6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