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

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奎屯永通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1119号 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承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永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迎宾园团结南街29幢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永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