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承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尚权,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博乐市搏鑫伟业水暖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北京北路3号(天祥国际建材城门对面)。
经营者:王伟,该商行经营者。
被执行人:王伟,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搏鑫伟业水暖建材商行、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博乐市搏鑫伟业水暖建材商行、王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014,493.87元,执行费12,54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博乐市搏鑫伟业水暖建材商行、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1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博乐市搏鑫伟业水暖建材商行、王伟名下的证券、保险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
三、被执行人博乐市搏鑫伟业水暖建材商行已履行107,085.07元
四、2022年4月12日因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搏鑫伟业水暖建材商行、王伟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新 民
审判员 王德云
审判员 王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