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武新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智阔,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薛云峰,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95353.7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名下财产,经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本院已查封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无房产、无土地、无保险、无有价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贾智阔名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五巷33号水磨沟区温泉东路疗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3号住宅楼2单元1102室房产,本院已查封房产手续,因处于抵押状态,暂不予处置;无土地、无保险、无有价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薛云峰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无保险、无有价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无保险、无有价证券、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贾智阔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薛云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及所属社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智阔、薛云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1430000元,未执行到位865,353.7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智阔、薛云峰、**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薛云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 亚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