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

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诺源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356号
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承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诺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韶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位桂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诺源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