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635号
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承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大道创新创业孵化基地2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高洪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登煌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庞 晓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艾斯米娜叶尔江
书 记 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