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6840号 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58号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337089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