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6840号
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58号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337089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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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