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03民初7675号 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58号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337089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99号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61011.07元,并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LPR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100%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被告不构成逾期付款,无需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2020年7月,原、被告签订《复地***悦城项目住宅标识标牌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385301102020052),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做***悦城项目住宅标识标牌,工程地点为宁波市海曙区,南面距离宁波南站(高铁站)200米左右,北侧紧邻宁波重要的城市主干道柳汀街,西面靠近宁波市妇儿医院,东侧为马园路。其中,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五条约定,在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每次付款时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有效工程发票,否则发包人有***付款或代扣代缴税金,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需要提供结算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工程标识标牌施工。2021年1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692元。2022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总价为237582.18元;双方同意,从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起,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再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地***悦城项目住宅标识标牌工程合同文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已完成施工,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应按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被告抗辩原告应先开具发票的,合同虽有约定在付款同时要开具发票,但开票义务不能对抗工程款支付的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于2022年9月23日完成工程结算,以95%结算价计算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2年9月24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61011.07元,并以161011.0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被告***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