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财保53号之二
申请人: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58号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337089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99号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2959435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上海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4551.5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3年12月1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4551.58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金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