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126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化肥大市场西侧鸡讷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万显军,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丰泽锦源小区商服10-12号。
负责人:杨晓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赵紫峰
人民陪审员 周 为
人民陪审员 潘妍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