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681民初3553号 原告: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安阳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经济开发区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被告:***,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居住地东港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原告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二、判令四被告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分标准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亿承公司于2017年11月将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2#科研楼、3#厂房、4#厂房及5#附属用房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施工完毕。被告亿承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对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经双方结算,被告亿承公司尚欠原告200万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亿承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载明欠款金额为200万元,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在欠据上签字,并承诺于2023年5月30日归还欠款,如到期未付,将从欠款之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现该200万元工程款四被告至今未给付。 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四被告连带给付保全保险费4100元。 被告亿承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原告施工案涉工程时,我是被告亿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女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亿承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亿承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1#厂房、2#科研楼、3#厂房、4#厂房、5#附属用房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弱电、消防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并于2019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 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亿承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款人亿承公司拖欠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2#科研楼、3#厂房、4#厂房及5#附属用房工程款200万元,于2022年10月17日起欠款人承诺于2023年5月30日归还欠款,如欠款人到期未付欠款,将从欠款日计算至归还为止,每月借款利息为1%,如产生诉讼或欠款到期不归还,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全有欠款人承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担保范围是欠款人的全部债务,担保期限为自欠款到期后两年之内。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该欠据上签名并捺手印。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辽0681民初3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亿承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港市经济开发区文苑路6号科研楼(建筑面积:636.0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22)东港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0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1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陈述、合同书、欠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亿承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亿承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据载明被告亿承公司尚欠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原告未能按照欠据上承诺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逾期未给付欠款按月1%标准计算利息,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因此原告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险费,双方已经在欠据中明确约定由被告亿承公司承担,原告请求被告亿承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41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欠据中约定对被告亿承公司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欠款人全部债务,现被告亿承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200万元欠款、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利息; 二、被告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保险费41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12元,由被告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优先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