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文君街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

邛崃市某某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3民初2335号 原告: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住所地邛崃市***道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3XXXXD。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货款8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系经营五金、灯具、电线等的个体经营户。2017年7月,**在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赊购灯具等材料。经双方结算后,**于2017年8月26日向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出具了8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总欠8000元未付。后经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催收,**至今未付。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系经营五金、灯具、电线等的个体经营户。2017年7月,**在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赊购灯具等材料。经双方结算后,**于2017年8月26日向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出具了8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总欠8000元未付。后经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催收,**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的身份信息资料各一份,送货单原件五份,**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的当庭**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在**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与**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在收到货物并结算后,应当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诉请**给付货款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货款8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