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3执保164号
申请人: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道东街。
负责人:**。
担保人:***,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人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市***道万家灯饰五金门市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28145.4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A×××××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28145.46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A×××××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定大渡河支行账号为10×××74内的存款128145.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或冻结被申请人***在成都分行世豪广场支行账号为62×××11_20001内的存款128145.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或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鼓楼支行账号为62×××05_156_1内的存款128145.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五、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A×××××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