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8564号
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1幢1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3883号10幢1单元43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9元,由原告梓丞(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