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26184号
原告:上海树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501A19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元江路3883号10幢1单元43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树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树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树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