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24334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元江路3883号10幢1单元4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天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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