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8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4号栋801房。
法定代表人李书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炜祥,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路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4772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477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