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522号
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702698887,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4号栋801房。
法定代表人:李书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6DY37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四路188号中建悦和苑第22栋北塔单元8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言。
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同年3月16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