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702698887,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4号栋801房。
法定代表人:李书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6DY37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四路188号中建悦和苑第22栋北塔单元8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湘0121财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5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光大银行,账号为7873××××9003的银行账户及牌照号为湘AD××××、湘A31A8X汽车权属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光大银行,账号为7873××××9003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湘AD××××、湘A31A8X汽车权属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通威时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