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7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良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义,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土就。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8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上诉人东莞市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洁萍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