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5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杨土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良玉,职务总经理。
原告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18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预付工程款57096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28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05执19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张 琳
审判员 官芸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霍君劼
岑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