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181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名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二街六巷25号首层1号(一村4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上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湖西路238号和庆花园A栋12-B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名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上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名禾机电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上益建设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名禾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名禾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保全费1209,由原告广州市名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