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7民初7094号
原告:广州市某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骆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市某加工店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骆某、广东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加工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原告广州市某加工店已预交的1924.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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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