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辖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25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据以作出管辖裁定的《钢材购销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以《钢材购销合同》第五条载明,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时,由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有双方签名盖章确认为由,认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钢材购销合同》落款并非是上诉人印章,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采购钢材,也没有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并不存在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而根据证据显示,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凭证均是个人行为,并非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签署也违反法律规定,故《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增城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案涉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名,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亦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交由原审法院管辖清楚明确,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案涉合同并非其签署的主张,属于案件实体审查内容,本院在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