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接龙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60677782033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路坦西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6C03741071L。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13-4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181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坦西居委会)、原审第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坦西股份社)、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勘测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坦西居委会的诉讼请求;二、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坦西居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土地的权属人为坦西股份社,其与坦西居委会是两个独立法人,在坦西居委会没有坦西股份社授权且坦西股份社未出庭应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于法无据。二、坦西居委会称因广州勘测院测量数据出现错误导致支付补偿款存在重大误解,但是并未提出诉请行使撤销权,在未撤销赔偿协议的前提下,无权主张请求权,且重大误解撤销权消灭的期限为90日,该撤销权早已消灭。1.***租赁的土地为1.95亩,建筑物分为两栋,整体面积庞大,自2019年5月28日广州勘测院入场测量,各方就测量数据多次核对确认无误后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解除协议书》,说明各方对这一数据的认知是符合对建筑物总面积的预期。如果数据失实,坦西股份社在2020年10月27日付款前亦未能核实纠正,已丧失撤销权。2.如坦西居委会认为测量结果、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应行使撤销权,而非返还请求权,在未撤销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无权主张请求权。三、广州勘测院出具的《关于“龙江镇坦西工业区50号厂房”拆迁测量说明函》是基于坦西股份社单方请求出具,未经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共同委托和确认,广州勘测院未出庭且未能进行质证,因此该说明函不能作为测量错误的定案依据。四、双方已履行完毕《解除协议书》,***不构成违约。坦西居委会称因广州勘测院测量有误导致补偿数额出现错误,该损失系广州勘测院造成,并非***造成,应由广州勘测院承担违约责任。坦西居委会代坦西股份社放弃对广州勘测院的追索责任而向***追偿,属于无权处分。五、***基于对测绘总面积及评估报告的合理信赖才签订《解除协议书》。一审法院未对《关于“龙江镇坦西工业区50号厂房”拆迁测量说明函》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直接引用,程序违法。 坦西居委会辩称,案涉土地由坦西股份社提供、坦西居委会管理。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及《解除协议书》由坦西居委会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坦西居委会有权起诉。坦西居委会未代替权属方放弃追究广州勘测院的责任,亦无权放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坦西股份社辩称,一、虽然案涉土地为坦西股份社所有,但坦西股份社与坦西居委会对土地是实行联营合作方针,即案涉土地一直由坦西居委会代为管理,《解除协议书》系由坦西居委会与***签订,补偿款由坦西股份社支付给***。在本案起诉前,坦西股份社曾另案起诉要求***返还多收取的款项266880元,但因案涉《解除协议书》并非坦西股份社与***签订,坦西股份社并非合同相对方,故承办法官劝坦西股份社撤回起诉。坦西居委会作为签订《解除协议书》的相对方,起诉要求***返还多收取的266880元并无不当。另,案涉土地权属人为坦西股份社,补偿款由坦西股份社支出,故返还对象为坦西股份社,坦西股份社同意坦西居委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多收取的款项。二、案涉《解除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数额是根据广州勘测院的测量结果确定的,现广州勘测院出具说明函确认测量结果有误,故***多收取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所称坦西股份社未向广州勘测院追究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处理,且坦西股份社是否向广州勘测院追究违约责任并不影响要求***返还多收取的款项。三、由于案涉土地为坦西股份社所有,坦西工业区拆迁补偿对象为坦西股份社,因此在发现测量数据有误后,广州勘测院向坦西股份社复函,由于坦西居委会为合同相对人,由坦西居委会代为主张权利更为恰当。 广州勘测院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坦西居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须向原审第三人坦西股份社返还款项266880元;2.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9日,坦西居委会(甲方)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书》,约定,因顺德区村级工业园项目升级/改造建设需要,甲方拟提前解除2000年12月30日**德市龙江镇坦西村委会与乙方签订的《坦西村出让土地协议》,在本协议生效条件成就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其依据《坦西村出让土地协议》租用的位于坦西工业区北华路段一幅面积为1.95亩的土地清空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考虑到乙方租用土地后的实际投入及原协议书解除所带来的损失,乙方要求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且甲方对此予以同意:补偿项目:土地租金差价损失补偿、建(构)筑物重置价值补偿;确定补偿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补偿项目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甲乙方双方确认:对乙方的补偿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土地租金差价损失补偿:按“原协议书”剩余租赁期内市场土地租金(按6元/平方米·月)与有效“原协议书”约定土地租金之间差额的累计折现价值计算损失补偿;建(构)筑物重置价值补偿:以顺德区建筑工程造价指标为建安成本基础综合确定建筑重置全新单价(钢筋混凝土结构1200元/平方米,有砖墙体锌铁棚600元,简易棚结构350元,有砖墙体砖瓦结构600元),按直线折旧确定建(构)筑物的成新率,建构筑物在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建设的,考虑到违法建设状况,在成新率基础上再作违建修正。综合后的成新率低于30%按30%计算,评估的建(构)筑物补偿价值为综合成新折旧后的重置成本价值。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广东腾业资产评估及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补偿项目进行相应评估,甲乙双方对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予以认可及遵照执行。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书所附的上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在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项后,即视为乙方的全部投入/所有损失/收益等均得到合理补偿,乙方不得再因《坦西村出让土地协议》提前解除及本协议涉及事项再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提出其他补偿/赔偿等要求。乙方特别承诺,乙方签署本协议书时,已充分了解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按照协议书的内容执行。今后乙方不得以不清楚相应内容或者补偿过少等为由要求撤回/撤销本协议书。 上述《解除协议书》附《拆迁补偿评估结果汇总表》显示:A区-50号地块-***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评估测绘建筑面积/土地面积1759.89,评估价值795413.00元;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损失-拆迁补偿:评估测绘建筑面积/土地面积1.95,评估价值1318265元。所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评估明细表显示:1.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855.39平方米,656940元;2.建筑物:砖墙体锌铁栅724.22平方米,130360元;3.附属物:简易棚180.28平方米,8113元,小计:1759.89平方米。 2020年3月31日,坦西居委会(甲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甲方)与坦西股份社(乙方)签订《关于支付补偿款的协议书》,约定乙方作为土地的权属人及本次改造的主体,结合双方的联营合作,应由乙方负责包括本案《解除协议书》在内所约定补偿款的支付。 2020年10月27日,坦西股份社分两笔向***支付共计2113678元。 另查,上述***承租地块系由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广州勘测院负责拆迁测量。广州勘测院于2021年8月出具《关于“龙江镇坦西工业区50号厂房”拆迁测量说明函》称,经核查,本地块建筑物为两栋,建筑物占满整块用地(用地面积1064.87平方米)北面为三层半砼房,南面为一层砖房(含一层棚房)。北面砼房1-3层建筑(框架结构)面积均为160.38平方米,第四层面积为26.75平方米,本栋建筑总面积为:160.38+160.38+160.38+26.75=507.89平方米。南面砖房(含一层棚房)建筑面积为:砖(砖墙体锌铁棚)建筑面积724.22平方米,棚(简易棚)面积为180.28平方米(测量要求不计入建筑总面积),本地块建筑总面积为S砼+S砖=507.89+724.22=1232.11平方米。资料薄显示本地块建筑总面积为S(1层)+S(2层)+S(3层)+S(4层)=884.60+160.38+160.38+26.75=1232.11平方米。资料薄首页总图显示建筑总面积1579.61平方米为错误面积(可能为总图图框模板上框架结构面积无意识漏改),正确建筑面积为1232.11平方米(其中资料本2、3、4层之分层建筑面积统计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坦西居委会、***之间签订《解除协议书》有双方签字或**,应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返还其依据该协议书收取的部分款项(266880元)。而是否返还该款项,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根据双方《解除协议书》的约定,给予***的建(构)筑物重置价值补偿系按照建(构)筑物面积进行核算。根据广州勘测院的测量资料薄显示,案涉地块建筑物为两栋,建筑物占满整块用地(用地面积1064.87平方米)北面为三层半砼房,南面为一层砖房(含一层棚房)。北面砼房1-3层建筑(框架结构)面积均为160.38平方米,第四层面积均为26.75平方米,该北面建筑物的建筑总面积为160.38+160.38+160.38+26.75=507.89平方米,南面砖房(含一层棚房)建筑面积为:砖(砖墙体锌铁棚)建筑面积724.22平方米,棚(简易棚)面积为180.28平方米(测量要求不计入建筑总面积),即建筑总面积为S(1层)+S(2层)+S(3层)+S(4层)=884.60+160.38+160.38+26.75=1232.11平方米,但测量资料薄首页总图显示建筑总面积1579.61平方米,该院出具说明函,承认首页系记载错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建筑物已经拆迁灭失,无法进行重新测量,但显然有理由相信双方系认可广州勘测院的测量结果(***也签字确认同意宗地测量面积结果),此测量结果可以理解为测量资料薄记载的原始测量结果,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该测量结果予以确认。由于该院在测量资料薄的首页存在算术计算错误,导致最终以该错误的算术结果为依据评估的补偿金额与实际出现偏差,该误差非因原始测量数据产生,而系因测量数据的最终算术统计错误所致,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显然系基于原始测量的结果,而非该统计计算错误的结果。因此,根据该统计计算错误的测量结果而进行的价值评估显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基于正确的测量数据而进行评估,并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综上,基于统计计算错误的测量结果得出的评估结论多支付给***266880元【(1579.61-1232.11)×(656940÷855.39)】,该部分支付违反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获得该支付不具有合法及合理依据,其应予返还给支付人即坦西股份社。故对当事人关于返还该金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解除协议书的背景系坦西居委会大力推进的村改工作,有理由相信解除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包括测量、评估等均系在坦西居委会主导下进行,本案诉因一方面系测量机构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统计计算的低级错误,另一方面也与坦西居委会在收到测量及评估结果后未认真进行审查有关,因此坦西居委会对本案诉讼的产生负有过错,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坦西居委会自行承担。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向第三人坦西股份社返还其多收的部分补偿款计266880元。 二审诉讼期间,坦西居委会、坦西股份社及广州勘测院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向本院提交一份案涉建筑物内部照片,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另,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坦西居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应否向坦西股份社返还款项及具体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其一,案涉《解除协议书》为坦西居委会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坦西居委会承接**德市龙江镇坦西村委会在相关权利义务,双方就解除原《坦西村出让土地协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案涉《解除协议书》,***有权根据该协议获得补偿。故坦西居委会有权就***因该协议获得的补偿款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其二,经核查,案涉土地虽为坦西股份社所有,但由坦西居委会代为管理,坦西股份社与坦西居委会为联营合作关系,坦西股份社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坦西居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故坦西居委会有权就案涉土地相关事宜主张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协议约定,***应获得的建(构)筑物重置价值补偿系按照建(构)筑物面积进行核算,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可基于正确的测量数据获得相应补偿款,然广州勘测院在核算汇总原始测量数据时出现计算错误,有广州勘测院出具的《关于“龙江镇坦西工业区50号厂房”拆迁测量说明函》《质证意见》为证。经核查,广州勘测院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与坦西居委会、坦西股份社及***不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广州勘测院出具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测量结果与实际出现偏差,致使坦西股份社超额支付补偿款,***基于计算错误的测量结果而额外取得坦西股份社相应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结合测量资料认定***应向坦西股份社返还多支付的补偿款266880元【(1579.61-1232.11)×(656940÷855.39)】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3.2元(***已预交530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