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08民初268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涉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涉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8号华茂大厦A幢5楼5A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7571263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聚鑫园G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4259601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曾用名: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潮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南花卉大世界综合区C-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7623XO。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潮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潮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59376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审计局宿舍(陵水县陵城北斗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52774119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聚鑫园G座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8251398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聚隆园公司)、***、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韵集团)、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潮通公司)、第三人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陵水海韵公司)、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沈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聚隆园公司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韵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潮通公司及其海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陵水海韵公司、沈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聚隆园公司、***、潮通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在欠付原告分配利润594497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海韵集团在被告聚隆园公司、***、潮通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欠付工程利润款30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3.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4月2日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计2115天,共计人民币14560951.2元(具体以人民币10470345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被告聚隆园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潮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及其控股公司被告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共同合作进行三亚半岭温泉度假酒店项目的项目施工,该项目栳靠被告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第三人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又与原告***合作进行陵水假曰酒店的项目施工,该项目栳靠被告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第三人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被告***及其控股公司被告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共同合作,并挂靠被告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约参与多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均已完工且结算。2018年2月8日,被告2***与原告***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利润分配达成协议:被告***及其控股公司被告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分配税后利润人民币10470345元,甚主要分配如下:1、一辆车型为奔驰AMG超跑的汽车,价值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2、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1202房,价值人民币3534345.00元(大写:叁佰伍拾叁万肆仟叁佰肆拾伍元);3、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902/912房,价值人民币3936000.00元(大写:叁佰玖拾叁万陆仟元整)。协议书约定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应将一辆车型为奔驰AMG超跑的车辆无条件交付给原告***,并办理该车辆行驶证的登记过户手续,被告2***应保证该车辆现状完好,可以正常使用。同时约定被告2***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协商业主、开发商将位于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902/912房、1202房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开具购房发票,并向原告***交付上述房产的钥匙。相关违约责任:被告2***应当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利润分配工作,如逾期,甲方(被告2***等)应当按照人民币100000.00元/日的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将上述车辆及房产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价值(即人民币1047034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柒万叁佰肆拾伍元)折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以人民币10470345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分配利润违约金。被告3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诉累,出具将其公司名下奔驰AMG×××超跑汽车作价人民币3000000.00元抵付工程款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和承诺书,但是该车辆至今未能交付原告并过户给原告。2020年7月,被告才将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1202房;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902/912房,过户至原告指定人名下,但是经原告多次催促,椰风海韵·休闲公寓A-1202号,房屋总价2475375.00元,抵偿金额(人民币)2475375.00元。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902/912房,房屋总价2050000.00元,抵偿金额(人民币)2050000.00元,上述房产总抵偿金额4525375元,涉及的奔驰AMG超跑的汽车×××目前仍然在被告3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至今没有交付原告,截止起诉时被告仍有人民币5944970元利润款未向原告支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聚隆园公司、***辩称,一、涉案《协议书》至今未生效,被答辩人无权依据《协议书》主张相应的违约金。二、答辩人***已将两套房屋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至被答辩人指定人员名下,答辩人***无需再向被答辩人支付差价金额。三、2018年9月份答辩人***曾将奔驰AMG交付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因无法办理过户又将车辆交回被告三亚海韵集团,被答辩人现主张该车辆相应的利润分红款已过诉讼时效。四、答辩人***曾代被答辩人向案外人***偿还70万元的债务,被答辩人主张的利润分红款项的金额应当做相应的扣减。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未约定连带责任的分配,因此答辩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海韵集团辩称,三亚海韵集团于2024年6月4日依法被采取托管,托管原因是三亚海韵集团存在恶势力犯罪被海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海韵集团名下全部固定资产均已被海口市公安局查封,对于不易查封经营类资产依法由三亚旅游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托管管理,现三亚海韵集团因涉及的刑事犯罪,所有的财务信息资料均被海口市公安局冻结,现公司无法查询上述抵偿交易的事实,也无法确定抵偿相关协议的真实性,但对于本案涉案抵偿的资产已被海口市公安局全部查封,因此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被告潮通公司及其海南分公司辩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潮通总公司”)、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潮通海南分公司”)的各项诉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案涉项目***承包概况。1.陵水“海韵·陵河假日二期”项目:由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发包,由***挂靠潮通海南分公司承包,结算价4,104,686.89元。由于工程量较小,潮通海南分公司未与***签订挂靠协议。2.三亚半岭温泉度假酒店项目由三亚半岭温泉园林绿化项目、三亚半岭温泉中心泡池项目组成。具体承包情况为:①三亚半岭温泉园林绿化项目:由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沈煤信诚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由***以***名义与潮通海南分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承包。②三亚半岭温泉中心泡池项目:由三亚奥特斯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包,由***以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挂靠海南聚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或挂靠潮通海南分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对案涉项目还存在其他共同承包人的事实,***在挂靠施工期间未告知两答辩人。且***亦未就案涉工程与两答辩人有任何业务往来或对接,更未告知两答辩人其合伙人的身份。两答辩人在2019年以前对***、***合伙承包的情况毫不知情。二、***对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1.从法律规定来看:潮通总公司或潮通海南分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共同侵权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故而***要求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条文依据的。2.从当事人的约定来看:首先,本案为***依据《合作分配协议书》提起的分配利润诉讼,该《合作分配协议书》由***与***签订,是***对***作出的分配承诺,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不是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对该协议的签订也自始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与***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更谈不上违约。其次,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与***从未有过任何业务上的接触,从未参与***与***之间的利润分配事宜,更勿论作出任何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当事人之间没有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约定,***对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3、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不欠付***任何款项。潮通海南分公司就陵水“海韵·陵河假日二期”项目、三亚半岭温泉园林绿化项目收取的工程款,每次收款后都在依约扣除相应的税、费后,及时将剩余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潮通总公司与潮通海南分公司不欠付***任何款项。反而是***与建设单位对欠付的工程价款达成《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且抵债的所有资产都直接转移权属至***指定人员的名下,致使潮通海南分公司无法扣留税费、管理费,相关款项至今未能结清。4、***就案涉工程尚欠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垫资款约200万元(不含垫资利息)。根据***与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挂靠协议的约定,挂靠项目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均应当由***负担,但***一直未履行该义务。在税务局多次催缴并已产生大量滞纳金的压力下,潮通海南分公司为其垫付了103万余元的税款。同时,***因欠付案涉工程材料供应商三亚一明环保休闲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款,致使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被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此后***又未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导致潮通总公司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行走案款149万余元。 ***对上述款项对潮通分公司及负责人***出具的欠条。为讨回***在半岭温泉园林绿化项目中欠付的款项,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无奈之下才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将***举报至公安机关,***为取得谅解,向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该刑事案件的具体判罚结果见原告证据1(2022)琼010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目前,***还欠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执行款、税款、滞纳金约200万元(潮通海南分公司的垫资利息暂未计入),***在本案中自认与***合伙的事实,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必将另案追究***作为合伙人的应当承担的支付税款、管理费等的责任。综上所述,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不拖欠***任何工程款,对***与***合作事宜毫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对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的各项诉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对潮通总公司、潮通海南分公司的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合作分配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利润分配达成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分配税后利润,1、一辆车型为奔驰AMG超跑的汽车,价值3000000元;2、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1202房,价值3534345.00元;3、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902/912房,价值3936000.00元。二、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一辆车型为奔驰AMG超跑的车辆交付给乙方,并办理该车辆行驶证的登记过户手续,甲方应保证该车辆现状完好,可以正常使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协商业主、开发商将位于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902/912房、1202房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开具购房发票,并向乙方交付上述房产的钥匙。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利润分配工作,如逾期,甲方应当按照人民币100000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将上述车辆及房产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价值(即人民币10470345.00元)折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以10470345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分配利润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2020年7月,被告***将三亚市三亚湾海龙路24号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1202房、912房过户至原告指定人名下。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信息:“车子还没搞好,他们说要等董事长。”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合作分配协议书、申请抵房承诺书、承诺书、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应在2018年4月8日前将一辆车型为奔驰AMG超跑汽车过户给***,因***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被告***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则原告应在2023年7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原告迟至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另被告***已将椰风海韵度假公寓A栋1202房、912房过户至原告指定人名下,因房产价值随市场行情存在一定涨跌,上述房产的抵债价值应以《合作分配协议书》约定的为准,原告再行主张房产差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165.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