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北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8执1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北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阜岛海南之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8民初12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北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北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7450元(暂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线上查询;同时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3700元,扣除相应执行费705.5元予以上缴国库后,剩余案款52994.5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相关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据此,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的退款申请书中确认拟和解暂撤回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0108执115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