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7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43号敦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郭楚城。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材料款和分包款1811630元。案件受理费1028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872元,由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767元,由***、***共同负担2610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潮通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国土房管、车辆、工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及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惠州市博罗县××中心市场××号(产权证号:C0××92)、石湾大道(芙芦屈)北侧(产权证号:C6××08)及石湾镇铁场村梅花大道南片段北侧(产权证号:C5××81)的房屋共三间,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因该三处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浦村海伦堡大道2号55幢501房(房产登记字号:增商字710731号,房产证号:00××85)房屋一间,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笔岗村宏岗育贤街22号(房产登记字号:2008集登字11004073号,权证号码:穗集体证字第0122586号)房屋一间,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委托广州启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房屋作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另经查询,***名下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笔岗村宏岗育贤街22号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所有,故暂不宜处理。同时,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1日、8月13日、9月7日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浦村海伦堡大道2号55幢501房的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三次均流拍,且案外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依法不能以物抵债,故上述房屋亦暂时无法处置。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锋
审判员  付凌霄
审判员  黎炳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