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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9民初1196号 原告:**。 被告:**,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 被告:***。 被告:内蒙古景华丽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564170849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人:***,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景华丽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和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