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32995-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022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09232995-3)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378554.8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