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1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平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歇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81执22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