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耀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耀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4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院**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付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耀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路**海峡两岸(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创客公寓首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声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倩,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娅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耀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米娅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被上诉人耀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潘雅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娅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耀华建设公司一审期间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耀华建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米娅文化公司已于2019年11月将商铺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诉争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的订立基础已经消灭。米娅文化公司已经明确通知耀华建设公司不再履行咨询服务委托合同,耀华建设公司明知合同已经解除,其亦未能提交2019年11月之后提供消防维保服务的任何证据,无权主张后续咨询服务费。
耀华建设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米娅文化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判。
耀华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米娅文化公司向耀华建设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6个月咨询服务费共人民币162000元;判令米娅文化公司向耀华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为28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米娅文化公司(甲方、委托方)、耀华建设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取得位于广州市天河北路228号正佳广场内编号为527商铺经营管理,协助甲方处理就上述商铺在租期内所面临的消防检查事宜及提供消防相关技术服务;乙方负责培训员工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与消防设备操作使用;甲乙双方基于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期间为2019年6月1日起至商铺租期届满之日(2020年4月30日)止、乙方负责商铺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及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护;本咨询服务费含税价为297000元,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当月服务费27000元/月;甲方确保消防系统与消防设施正常使用配置齐全,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商铺消防与消防局消防的相关事宜,确保甲方正常经营顺利;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耀华建设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了《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的义务,就此提交了米娅文化公司商铺负责人出具履约证明、以及消防系统检查表等证据,米娅文化公司尚未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费用。
米娅文化公司主张其在2019年11月15日已将涉案商铺转租给案外公司广州市童趣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并告知耀华建设公司无需继续提供消防维保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应再支付耀华建设公司服务费。耀华建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耀华建设公司为米娅文化公司提供服务,米娅文化公司应向耀华建设公司支付服务费,现米娅文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转让店铺前已跟耀华建设公司就涉案商铺消防服务达成一致意见,耀华建设公司业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对米娅文化公司的抗辩难以采信。耀华建设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一、米娅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耀华建设公司服务费162000元。二、驳回耀华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米娅文化公司是否应当给付耀华建设公司服务费。米娅文化公司上诉主张,双方虽然签订过委托服务合同,但2019年11月米娅文化公司已将相关店铺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耀华建设公司对此明知,此后其并未提供过服务,米娅文化公司无需向耀华建设公司给付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米娅文化公司虽上诉主张其已将店铺经营权转让事宜告知耀华建设公司,但其未能就该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合同后续履行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根据双方一审期间提交的相关证据,米娅文化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耀华建设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耀华建设公司提供服务,米娅文化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根据耀华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已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米娅文化公司仍欠付服务费用,耀华建设公司有权向其主张给付相关费用。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双方诉辩主张以及提交的证据,认定米娅文化公司应当向耀华建设公司给付服务费并无不当,所核算的金额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米娅文化公司关于其已足额支付服务费,2019年11月之后其不再经营,耀华建设公司亦未再提供服务的上诉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北京米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书 记 员  崔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