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押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4民初30303号 原告: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创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悉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众公司)与被告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源公司)装修押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创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季公司)、上海悉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泽公司)为第三人,于2017年1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创季公司、悉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洲源公司退还森众公司装修押金36,000元,并支付逾期退还利息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理由:2015年3月15日、5月3日,森众公司分别与第三人创季公司、悉泽公司达成《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创季空间龙华项目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第三人同意森众公司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对上海市龙华路XXX号创意大院X栋进行装修。洲源公司是龙华路XXX号创意大院的园区发展商,要求森众公司缴纳装修押金36,000元。待装修完毕后退回。森众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全额缴纳了押金。2015年10月25日,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森众公司遂向洲源公司请求退回押金,但洲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遂起诉。 洲源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森众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森众公司在施工中破坏电梯,将电梯上面和侧面的包边不锈钢门框撬掉了。因为电梯是整体定作的。被他们撬掉后,要重新让电梯公司来安装。至今仍无法正常运行。森众公司在施工中破坏门窗,根据装修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玻璃门、玻璃墙如需改动,需要书面申请。但森众公司未经洲源公司书面确认,擅自对门窗进行改动进行,造成外墙破损。森众公司在施工中还违章搭建,在X栋楼边上搭了100多平方米的玻璃阳光房。违反了管理规定第7条第1点,严禁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外观统一。此外,森众公司还拖欠建筑垃圾清运费27,450元,出入证也没有归还。 第三人创季公司、悉泽公司述称:2015年创季公司向洲源公司租用龙华路XXX号创意大院X栋,作办公之用。该创意大院是在老的厂房的基础上进行加固的。洲源公司向第三人交房时,该楼加固工程还没有竣工,整栋房子就是毛坯框架,消防什么的都还没有验收。里面有好几家洲源公司自己的工程队进进出出。因为洲源公司同意给1-2个月的免租期,故我们就急着进场装修。进场时,电梯上面和侧面的包边不锈钢,就没有安装好,就空在那里的。我们从来没有使用过电梯。一楼外墙的百叶窗,是我们请其他工程队拆除的,不是森众公司。扩出的一个一楼阳光房(院子空地里),还有在楼上搭建了一个夹层,也是请钢结构公司(不是森众公司)搭建的。拆除原有百叶窗和加盖阳光房,都是经洲源公司同意的。森众公司负责该楼的室内装修。消防工程、空调安装、门窗拆除、钢结构工程都是第三人另请其他工程队进行施工的。创季公司曾向洲源公司出具书面声明,声明电梯的问题、部分门窗及百叶窗在拆除时产生的破损、阳光房的搭建等问题,都由我司承担并与园区物业协调完成验收。 针对洲源公司辩称,森众公司补充意见:森众公司只是承包楼面的部分装修,负责的是创意大院X栋楼的地坪铺设、水电、灯具照明、墙面乳胶漆、部分隔墙以及吊顶。百叶窗和门窗的拆除不是我们做的。我们进场的时候,第三人就已经和洲源公司就门窗的拆除事宜进行协商了。我们进场的时候,电梯没装好,现场还有脚手架。我们施工中没有对电梯做任何的拆除、改装或者作施工用途。扩出阳光房也不是我们搭建的。对电梯的损坏、扩建阳光房以及拆除门窗的情况不知情,不属于我们工程范围。洲源公司主张损坏的部分,应找第三人去解决,与森众公司无关。当时我们进场时,这个工地的施工单位就有4-5家,其中3家是洲源公司自己的团队在做。消防工程、土建、搭建、拆脚手架、外墙、电梯都是洲源公司自己做的。至于建筑垃圾,我们已经全部清理了。均是我们供应商的车辆去清的。洲源公司没有帮我们清过任何垃圾,不欠其垃圾清运费。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9日,森众公司向洲源公司提交《装修申请表》。申请为其客户创季公司租赁的龙华路XXX号创意大院二期X栋进行装修。装修期限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9月25日。并承诺遵守《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协议》约定,按申请内容进行装修施工。装修时如有其它变动,须提前向物业申请。同日,森众公司在《承诺书》上盖章,声明:一、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物业部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二、同意遵守本《装修管理规定》的一切条款,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装修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的权利;三、同意承担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责任,并同意对施工人员违反本《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2015年7月1日,森众公司向洲源公司汇款36,000元装修押金。 2015年12月,森众公司向洲源公司申请退还押金36,000元。未果。之后,第三人创季公司向洲源公司出具《验收附件》:基于园区物业提出的有关X栋工程验收问题,我司给予以下回复:1、由于电梯的安装未委托施工单位(森众)完成,此部分施工由我司承担并与园区物业协调完成验收;2、施工期间部分门窗及百叶在拆除时产生的破损等由我司负责与园区物业协调解决;3、关于园区物业所提出的面积扩出问题,由我司负责协商处理。 另查明,第三人悉泽公司与森众公司在2016年3月15日补签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地点:龙华路XXX号创意大院X栋;承包方式:部分承包,总价款330万元。工期: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期129天。合同附件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时间:2015年10月25日;验收项目:隐蔽工程、天花工程、墙面工程、地面工程、给排水、电气工程、安装工程,均合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森众公司提供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单》、银行汇款单、收据、洲源公司提供的《装修申请表》、承诺书、装修管理规定、创季公司出具的验收附件等证据证明。 此外,森众公司提供:建筑垃圾清运照片一组,证明装修结束后,其已经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走了。照片上的车辆(包括铲车)均是森众公司供应商的车辆。洲源公司质证:不清楚。照片什么时候拍的不知道。第三人质证:当时清运我在现场,是森众公司过来清的建筑垃圾。 洲源公司另提供:1、《装修、施工证押金退款登记表》,森众公司向洲源公司申请退还押金,洲源公司工程部检验记录:1、电梯至今为止未整改完,无法验收;2、部分门窗、铝百叶已被拆除。整改,需与我司处理;3、关于扩出的面积(采光井、西面靠围墙的地方)与我司确定、处理;保安部检验记录:无出入证退还、建筑垃圾清运费24,750元未支付。 森众公司质证:我们申请过退押金,但该登记表上的洲源公司工程部检验记录和保安部的检验记录,是其单方面填写,森众公司没有看到过,也没确认过。第三人质证:没有看到过。 2、照片二组,1-1是1层百叶窗拆除照片、1-2是百叶窗拆除尺寸,将近420cm、1-3被破坏的百叶及窗框、1-4是被破坏的百叶及窗框、1-5是被破坏的窗框、1-6是被拆除及破坏的玻璃窗、1-7是被破坏的窗框及玻璃窗、1-8是被拆除的原有架设的材料、1-9是被拆除的窗框及玻璃窗、1-10是被破坏的电梯,上面部分和边缘已经全部被拆除、1-11原有门窗、1-12被拆除的玻璃窗、1-13被拆除后的窗洞口、1-14、15被拆下来的窗扇、1-16被拆下及破坏的百叶、1-17破坏的材料、1-18被拆下来破坏的门窗材料及尺寸、1-19被破坏的窗料的尺寸、1-20被破坏的窗料的尺寸、1-21被破坏的窗料的尺寸、1-22被破坏的百叶尺寸;2-1是一层围观搭建阳光房的尺寸、2-2是一层违章搭建阳光房的长度、2-3屋面违章搭设面积、2-4屋面违章搭建多出来的面积、2-5屋面违章搭建的高度、2-6屋面搭建长度、2-7屋面搭设面积、2-8屋面多增加出来的部分、2-9屋面多增加出来的部分、2-10屋面多增加出的宽度、2-11一层增加的尺寸、2-12一层增加部分的高度、2-13一层增加部分的宽度。 森众公司质证:无法证明是由于森众公司施工造成的损坏。无法证明损坏与森众公司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质证:都是局部的照片。我们确实把门窗拆掉了,装修好以后又装了新的进去。但看不出来是我们当时拆的部分。电梯一直是不能使用的,直到我们搬走,电梯都不能用。 3、电梯安装施工联系单(2015年8月7日),证明X栋所属电梯是装修公司人力暴力拆除。南通振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是三菱安装的公司。联系单是振兴公司内部的单据。他们接到创季公司的委托后,到现场修复电梯,有一个施工联系单。 森众公司质证:不是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第三人质证:我们没有联系过这家公司。我们联系的是三菱公司,因为电梯我们进场时就不能用,为方便我们办公使用,我们自行联系三菱公司,但一直到我们搬走的时候都没来过,电梯就放在那里,不能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森众公司与洲源公司之间的装修押金关系依法成立。洲源公司以森众公司在装修施工期间违反《装修管理规定》为由,拒绝返还押金,故洲源公司应当就其抗辩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洲源公司提供的《装修、施工证押金退款登记表》上的工程部、保安部检验记录,系其单方面书写,没有森众公司的签字或盖章认可。洲源公司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电梯破损、门窗损坏与森众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第三人陈述,扩建的阳光房系第三人另请其它公司搭建,洲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由森众公司搭建。根据第三人陈述,同期在X栋施工的并非森众公司一家,洲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森众公司是该时间段内在X楼中施工的唯一单位。综上,本院认为,洲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森众公司向洲源公司缴纳装修押金,装修结束后,洲源公司理应返还,逾期返还,应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故森众公司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押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由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