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5财保86号
申请人: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科技经济区经五路严桥路交岔。
申请人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46631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1466310元。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