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25民初5269号
原告: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唐山路**宝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五路严桥路交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众公司)诉被告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英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和工程款146.6310万元;2、被告承担自违约拖欠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每天0.5%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担对被告新建的厂房进行装修装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被告在一期和二期工程施工阶段,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共向原告付款228万,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146.6310万元,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也未按约履行,现案涉工程被告在2019年3月就已投入正常的运行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验收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并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和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工程未进行验收为名而搪塞。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英能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施工并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还款协议是双方所签,但该协议只是针对工程剩余价款的金额进行了确定。现案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免除原告履行整改直至交付合格工程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以及赔偿对被告造成的损失。还款协议不能证明被告对工程质量无异议,还款协议与工程质量没有必然的关联。即使认定被告违约,原告主张每天0.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庭适当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原告森众公司与被告英能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建湖县高新区贝肯新能源3期厂房的车间装饰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总价款380万元,工程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8日,工期为32天。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工程由甲方(被告)设计,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图纸一式三份,工程保修期一年,从竣工之日起算。第五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首付款付总造价的30%,即114万元,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二期付总造价的30%,即114万元,主要材料到场及隐蔽工程结束后2日内;三期付总造价的20%,即76万元,总工程量100%后7个工作日内;四期付总造价的15%,即57万元,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五期付总造价的5%,即19万元,竣工后一年内(质保金)。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施工。2019年3月5日,原告在手机版“英能施工协调”微信群向被告发出竣工验收通知单。此后,被告公司将原告已装修车间投入使用,并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余万元,尚欠工程款146.6310万元。2019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1、甲方共计欠乙方应付工程款数额为:人民币:1466310.00元(壹佰肆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元整)。2、自本还款协议签订后,甲方立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00000.00元(陆拾万元整)应付工程款;2019年10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人民币:678994.50元(陆拾柒万捌仟玖佰玖拾肆元整);2019年12月31日前甲方付清含质保金:人民币:187315.50元(拾捌万柒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在内全部剩余应付工程款。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自觉履行,如甲方没有按本协议履行,乙方有权对甲方履行还款余额的全额,提前向甲方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并承担乙方主张权利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权利业务继续履行”。此后,被告未有履行还款承诺,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该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还款协议书、微信聊天截图、告知函、结算汇总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是否成立,并足以构成拒付、扣减工程尾款的理由?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被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施工图纸,并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其次,原告在组织施工后按约向被告发出竣工验收通知单,被告也已接受案涉工程并投入使用。再次,2019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并未记载被告方的质量异议,却载明:“如甲方(被告)没有按本协议履行,乙方(原告)有权对还款余额的全额,提前向甲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提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自违约拖欠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每天0.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支持以逾期支付工程款146.63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46.6310万元。
二、被告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下列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支付工程款146.63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森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97元,由被告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