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5破申3号
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决定将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24年3月15日对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债务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案件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对到期债务履行偿还义务。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登记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主张的债权应予保护,其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应付的债务未予履行,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仍不能履行,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故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湖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本院就申请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