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国际金融中心)1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郁海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敏,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瀚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氟特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以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2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赵 晖
审判员 朱麒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晓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