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财保82号
申请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红冠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红冠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红冠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0000元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红冠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50000元进行网络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