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2526号
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24684N,住所地:**市科工路117号宿城区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内综合二楼第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红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12元,由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