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恢10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24684N,住所地宿迁市科工路117号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93645Y,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6)苏1302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3084537.83元。
本院在执行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已将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大朗镇金展工业园的毛纺织品一批作价2258068.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玛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