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3727号之二
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科工路117号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奥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桃山村东店韩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凯奥尼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2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1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臧 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