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851号之一
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24684N,住所地宿迁市科工路**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鱼鹤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446150245,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人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鱼鹤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25元,由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